Wednesday, November 28, 2012

同性戀合法化?

最近常常聽身邊的朋友討論:「同性戀應否合法化?」我的回應是:「同性戀有犯法嗎?」這真是一個天大的笑話,因為同性戀根本就沒有犯法,沒有犯法,又如何合法化?難度大家要談同性戀刑事化?算吧啦!
先申報利益及立場,第一,我不是同性戀者;第二,我是一名基督徒;第三,我同意聖經所說,同性戀等同犯罪;第四,我更同意聖經所說,看蒼井空的A片是罪大惡極;第五,求主原諒!我承認作為蒼井空粉絲的自己所犯的罪等同於同性戀所犯的罪;第六,根據小弟二十年的聖經閱歷,所有返教會的人都有一個共通點,大家都是罪人!
要治同性戀者的罪,只有我所信的神,而要基本法治同性戀的罪,除非負責釋法的人大被道德塔利班騎劫了!不然,同性戀是合法的!他們要是合法的群體的話,那為何連立法保障他們不受歧視也不可?
曾經有好幾次在教會作布道會後,有同性戀者鼓起勇氣走到我的旁邊跟我分享之前向牧師長老承認性取向後,被公開批評及逐出教會的心事,並問我:「他是信徒,但卻被迫離開教會,應該如何是好?」
我的回應是:「就離開吧!大家也是罪人,但請繼續相信神是愛你的!」

坦白說,請不要再說「出櫃」這兩個字了,性取向只是選擇,要公開承認也就該說是「分享」!香港是自由社會,請互相尊重吧!

1 comment:

  1. 「認罪、悔改」vs「分享、宣揚」的差異,在教會內外的罪人或基督徒,都該好好思想吧,張同學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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